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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兴田、张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田,张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315号申请人:马兴田,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张纯良,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人马兴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纯良所有或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李凤英(女,住山东省济宁市)以鲁H×××××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兴田与被申请人张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马兴田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马兴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纯良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马兴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