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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特20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华喜、张树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华喜,张树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20042号申请人:郑华喜被申请人:张树庆代理人:张喆申请人郑华喜申请认定张树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华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日,被申请人突发脑出血,经送医救治,诊断为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高血压病3级、上消化道出血、吸入性××、颅内感染、低蛋白血症、脑积水等多项疾病,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丧失行为能力。现因涉及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事宜,急需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义务和职责,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故申请宣告张树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树庆,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港港埠一公司员工,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郑华喜系被申请人张树庆的妻子。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张树庆的鉴定意见为:张树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树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树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