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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磊、李东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磊,李东风,吕鹏,黄德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913号原告: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宋红霞,公司总经理。被告:丁磊,住伊宁市。被告:李东风,住伊宁市。被告:吕鹏,住伊宁市。被告:黄德庆,住伊宁市。原告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磊、李东风、吕鹏、黄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皇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