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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99申请执行人王巍与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巍,男,汉族,1956年09月14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金台区。负责人王金林,任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巍与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巍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