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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永进与刘铁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进,刘铁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068号原告:沈永进,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沈永进诉被告刘铁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