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永进与刘铁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进,刘铁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068号原告:沈永进,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沈永进诉被告刘铁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