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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郑靖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郑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恒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靖,男,汉族,1985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靖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靖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靖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郑靖因其他民事纠纷导致其名下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完成注销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6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