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伍钧源与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钧源,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142号原告:伍钧源,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A)。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城桂公路东侧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首层文化商廊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652272。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被告: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一路六运一街5号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941871XT。法定代表人:吴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国林,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钧源诉被告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钧源撤回对被告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田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伍钧源负担。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治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