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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与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解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解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588号原告: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代表人:唐忠俊,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芳,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晓东,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特别授权)被告:鲍解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与被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解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元(已减半),由金坛市众磊免烧砖厂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