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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泰安市格瑞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格瑞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059号原告:泰安市格瑞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岗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96196802H。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14376034H。法定代表人:刘兴菊。原告泰安市格瑞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格瑞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安市格瑞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