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与辛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辛玲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65号原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负责人:孟学强,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玲玲,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与被告辛玲玲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陈吉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