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0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秦胜赵玉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秦胜,赵玉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59号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64720。法定代表人:蒲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秦胜,男,土家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赵玉英,女,土家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胜、赵玉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20日补齐相关材料���要求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