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斗富与李偲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斗富,李偲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66号原告:谢斗富,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平,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辉,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偲宇,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谢斗富与被告李偲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谢斗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斗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斗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谢斗富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