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平、汪鹏与被申请人刘宇、第三人杨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汪鹏,刘宇,杨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34号申请人:许平,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汪鹏,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被申请人:刘宇,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杨全华,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许平、汪鹏与被申请人刘宇、第三人杨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平、汪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权),限额97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平、汪鹏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970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晓梅审 判 员 彭有志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