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长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靖县海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长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县海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长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靖县海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湘西自治州长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靖县海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长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长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