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健、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王健与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