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先锋、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先锋,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李雪峰,XX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郭先锋,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赵瓦村。法定代表人:李涛元,经理。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XX西,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张店区。本案在执行郭先锋诉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李雪峰、XX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