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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海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42号罪犯顾海明,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5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顾海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2年5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农一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明海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余刑至二0二六年四月一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顾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顾海明在服刑中的表现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海明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顾海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在我监狱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在兵团监狱所获得的成绩折抵后于2015年7月14日在我监狱给予季度表扬2次;调入我监狱改造期间先后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获得季度表扬共计6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顾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海明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余刑至二0二五年九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