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287号申请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小赵家。法定代表人朱文龙,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151-15号。负责人王志义,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