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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开文与鲁远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文,鲁远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2民初1355号原告陈开文,男,生于1960年8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超,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崇会,女,生于1965年4月2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系原告之妻)。被告鲁远富,男,生于1980年10月2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委托代理人幸金文,男,生于1981年8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陈开文诉被告鲁远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开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超、杨崇会,被告鲁远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幸金文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开文诉称:属其管理使用的位于巧家县xx镇xx村xx的土地被xx镇人民政府征收,用于修建巧家县xx镇xx小学,总的征收补偿款为82947.20元,该补偿款被被告鲁远富领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补偿款返还原告,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鲁远富辩称:在多年以前,双方就所争议的土地进行置换,因此所争议的土地属其管理使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开庭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双方均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有承包地名为xx的承包地,且原有的地貌地界已被破坏,所争议的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属谁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被告双方系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是前置程序,待政府处理后三十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现二〇一七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