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2016)闽0524民初48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探望行为,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48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