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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边振山与宋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振山,宋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147号原告:边振山,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宋轶峰,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工作单位延津县。原告边振山与被告宋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边振山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