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贝诺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贝诺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贝诺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高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周家浜。法定代表人:周忠达,职务,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鲁1491民初545号借款合同纠纷,已向被执行人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孙红军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