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兴五与王兴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五,王兴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879号原告王兴五,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王兴广,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五与被告王兴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兴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五撤回对于王兴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五负担。审判员 徐龙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