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兴五与王兴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五,王兴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879号原告王兴五,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王兴广,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五与被告王兴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兴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五撤回对于王兴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五负担。审判员  徐龙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