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绪忠与李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忠,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860号申请执行人:杨绪忠,男,1969���4月27日出生,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鲁敏,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栋,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绪忠与被执行人李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曾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0日,权利人杨绪忠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 本 利审判员 刘轶��审判员 闫 长 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军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