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国焱、林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焱,林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6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焱,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拘,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风,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拘,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焱、林风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指控:被告人林国焱、林风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5日期间,在杭州市江干区某棋牌室内以赌博“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国焱、林风具有赌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林国焱、林风在侦查阶段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国焱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国焱、林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国焱、林风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国焱、林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国焱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的赌博用具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被告人林国焱、林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