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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祯龙、黄会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祯龙,黄会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祯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会芬,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主要负责人:高健,总经理。上诉人刘祯龙因与被上诉人黄会芬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祯龙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祯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祯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祯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雷雷书 记 员  付月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