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782怡达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与杭州奥蒂电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达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杭州奥蒂电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782号原告:怡达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11号。法定代表人:章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奥蒂电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北干街道风情大道351号。法定代表人:冯火青。原告怡达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奥蒂电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达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计2787元,保全费1944元,两项合计4731元,由原告怡达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嵇洋洋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