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姜日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姜日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580号申请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徐丁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姜日根,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姜日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宇湖畔某幢某室、浙江省江山市须江镇城南虎山路某幢某室、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香樟小区某号房屋,以280万元为限,周智军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北路陶然新村四组团(盛宇名家)某幢某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日根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宇湖畔某幢某室、浙江省江山市须江镇城南虎山路某幢某室、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香樟小区某号房屋,以28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周智军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北路陶然新村四组团(盛宇名家)某幢某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