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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章云、江阴市北嘉建筑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云,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北嘉建筑作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王定鉴,杨德英,许祥英,章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云,男,汉族,1979年6月8日生,,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江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阴市北嘉建筑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芙蓉大道南(前周段)。法定代表人:王定鉴。原审被告: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芦沟上28号。法定代表人:许祥英。原审被告:王定鉴,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生,,住江阴市。原审被告:杨德英,女,汉族,1954年2月14日生,,住江阴市。原审被告:许祥英,女,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审被告:章峰,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章云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北嘉建筑作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王定鉴、杨德英、许祥英、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云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