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巧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巧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203号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孔晓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旭,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巧梅,女,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区户。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巧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