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建民与原张家界观音洞景区旅游开发中心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8执恢7号潘建民:你与原张家界观音洞景区旅游开发中心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张家界观音洞景区旅游开发中心已经注销,你与张家界观音洞景区旅游开发中心债权人代表协商确定确定分配债权为1429533元,受偿金额为1287884元,现你已按受偿金额1287884元全部领取,因此,该案执行执行完毕,应依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