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尹某。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6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保证金、营销费用、仲裁费179445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国土、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三次调查,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县××路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