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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强、徐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徐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徐梅芳,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强与被执行人徐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强与被执行人徐梅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双方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8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