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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宝福、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福,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福,男,1959年6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笛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3幢22层E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7745-7。法定代表人:杨建。申请执行人张宝福与被执行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申请人张宝福履约保证金12,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9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