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835号申请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董事长。被告: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柳荫公园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庆中,总经理。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十里工业园001号,13、14、5幢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79元,由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尚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