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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字第7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明书与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书,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葛洲坝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唐震臣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字第7000-1号原告:雷明书,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百万,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D座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6134K。法定代表人:孔浩。第三人:葛洲坝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2号1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61581184。法定代表人:邓稳。第三人:唐震臣,男,汉族,1983年7月9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书诉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葛洲坝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唐震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明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董少辉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耘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