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学亮与被申请人管玉帅、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亮,管玉帅,王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96号申请人:王学亮,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管玉帅,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顾官屯镇。被申请人:王健,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王学亮与被申请人管玉帅、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1日8时50分许,管玉帅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710线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宋连磊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后鲁×号小型轿车又与自东向西行驶王学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学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管玉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学亮无责任。王健系鲁×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王学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管玉帅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王学亮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茂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