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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增江,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村委会会计,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苏立武,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村主任,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福柱,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村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麻桂荣,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出纳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付秀花,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妇女主任,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延期审理后,于2017年6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晶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耿增江在任职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会计期间(兼职海林市阳光农业保险公司代办员),伙同被告人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等人以编造虚假事实等手段参加国家政策性保险7001亩,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6139元,赃款全部被挥霍。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经侦查,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于2016年3月15日到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增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六人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六被告人定罪免处。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46139元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发起会员。经《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确定,种植业保险为政府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5%、参保农户承担比例不高于20%,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海林市农经总站根据黑龙江省农经总站的要求,选定各村的会计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代办员,负责本村的种植业保险业务。2015年初,时任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村委会会计耿增江在协助政府代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林支公司种植业保险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冒用其他村民名义并虚增耕地面积,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林支公司投保7001亩水稻、玉米种植保险,并通过虚假理赔,共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6139元。其中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各分得人民币7000余元、麻桂荣分得人民币9000余元、付秀花分得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赃款已由检察机关全部追缴。经侦查,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于2016年3月15日到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韩某、付某、付某某、李某某、祝某某、刘某、张某2、赵某某、苏某某、肖某某、关某某、孙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樊某某、朱某某、黄某、刘某某、齐某某的证言、黑农委联发【2011】63号文件、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07]24号文件、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发联发[2007]1号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许可[2014]675号文件、情况说明、黑龙江省水稻种植成本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水稻种植保险赔款计算书、理赔确认书、玉米种植保险单、投保单、玉米种植保险赔款计算书、玉米种植保险减产损失理赔款确认书、关于海林镇各村阳光农业保险业务代办员的情况说明、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耿增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采取冒名虚假投保理赔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6139元,属“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且被告人耿增江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六被告人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海林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对耿增江、苏立武、刘成、林福柱、麻桂荣、付秀花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增江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苏立武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林福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麻桂荣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付秀花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丁耀军代理审判员  王瑞军代理审判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