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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刘京付、郑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刘京付,郑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被告:刘京付,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郑冬梅,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京付、郑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