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刘京付、郑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刘京付,郑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被告:刘京付,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郑冬梅,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京付、郑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