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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催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西安恒盛诺德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恒盛诺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95号申请人西安恒盛诺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0709。法定代表人李华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超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西安恒盛诺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30000525、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红昇染整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7月7日、收款人为江苏瓯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西安恒盛诺德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