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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宋梅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宋梅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5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人民路东段。负责人:郭庆,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保林,该社职工。被告:宋梅翠,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宋梅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