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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玲与被执行人冯伟杰、高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玲,冯伟杰,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353号申请人:丁玲,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冯伟杰,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高慧,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同上。本院在申请人丁玲与被执行人冯伟杰、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023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634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秀玮审判员  马尚升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