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永康与姚进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康,姚进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康。被执行人姚进康(曾用名姚俊康)。申请执行人薛永康与被执行人姚进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进康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永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3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9700元,合计7397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姚进康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进康银行存款人民币739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