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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69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生。被告彭林红,男,197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