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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永海与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海,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422号原告:张永海,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机构代码:56323427-3。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法定代理人:张某1,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彦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法定代理人:张某2,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必正,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永海与被告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房地产公司)、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