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元男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元,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金元男,男,朝鲜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延吉市海兰路兰香胡同。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金元男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元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