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商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5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止霞,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商建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止霞与被申请人商建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45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商建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辛庄支行(银行帐号为62×××12)的存款31360.95元。赵止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止霞以双方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商建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辛庄支行(银行帐号为62×××12)的存款31360.9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