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庆怀与张桂杰、田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怀,田广彬,张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4422号原告:李庆怀,现住榆树市。被告:田广彬,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桂杰,现住榆树市。原告李庆怀诉被告田广彬、张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铁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怀、被告田广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5日二被告因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36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2月5日还款。并用自家房照作抵押。2017年1月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145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尚欠借款114500.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14500.00元。被告田广彬辩称:我给原告出的欠据,其实都是欠原告的利息钱,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张桂杰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6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2月5日还款。2017年1月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145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尚欠借款114500.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14500.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广彬、被告张桂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李庆怀借款人民币114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9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未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