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玉婷、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婷,黄某,朱桂花,苏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婷,女,1994年8月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朱桂花,女,1931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苏海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高寨镇留舍乡泊二庄村村民,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婷、黄某、朱桂花与被执行人苏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