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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者兰英与吕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者兰英,吕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234号原告:者兰英,女,1939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莹(系者兰英之女),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吕新民,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原告者兰英与被告吕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者兰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者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者兰英负担。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曼1 百度搜索“”